统筹推进矿区生态修复费用提取等具体办法研究制定工作
自然资源部在答复全国政协委员赵建泽建议时提出
◎ 本报记者 李晓娜
自然资源部近日公布《关于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0245号(资源环境类017号)提案答复的函》,对赵建泽委员提出的《关于完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促进矿山生态治理的提案》中的建议,会同财政部认真研究后作出答复。
关于统一基金使用范围和方式,答复函称,目前国家层面正在抓紧推进《矿产资源法》修订工作,法律修订草案规定“采矿权人应当按照规定提取矿区生态修复费用,专门用于矿区生态修复。”“矿区生态修复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下一步,自然资源部将积极配合财政部认真研究关于“统一基金使用范围和方式”的意见建议,统筹推进矿区生态修复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研究制定工作。
据了解,为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落实企业矿山环境治理恢复责任,2017年财政部会同原国土资源部、原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专项用于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地下含水层破坏、地表植被损毁预防和修复治理以及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等方面(不含土地复垦)。2019年7月,自然资源部修正并发布实施《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明确采矿生产项目的土地复垦费用预存,统一纳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进行管理。依据上述部门规章和文件规定,各省结合本地区实际相继制定出台基金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基金计提、使用和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关于规范结余资金的管理使用,答复函称,《指导意见》明确,各地应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指导意见的原则,制定本地区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结余资金管理使用属于基金管理办法的规范范畴,宜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在基金管理办法中予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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