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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回应对锑等物项实施出口管制

中国矿业报 0评论 2024-08-20

  商务部、海关总署近日联合发布公告,决定对部分锑、超硬材料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上述政策将于9月15日起正式施行。

  根据公告,锑矿及原料、金属锑及制品、锑的氧化物(纯度大于等于99.99%)、三甲基锑、三乙基锑及其他有机锑化合物(纯度大于99.999%)、纯度大于99.999%的锑的氢化物(含在惰性气体或氢气中稀释的锑的氢化物)、锑化铟、金锑冶炼分离技术,以及超硬材料相关物项,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公告明确,对国家安全有重大影响的该公告所列物项的出口,由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报国务院批准。经审查准予许可的,由商务部颁发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件。出口许可证件申领和签发程序、特殊情况处理、文件资料保存年限等,依照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锑等物项出口管制政策应询答记者问时表示,对锑、超硬材料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系国际通行做法。中国借鉴国际做法,并根据自身需要,对有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旨在更好维护国家安全、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相关政策不针对任何特定国家和地区。出口符合相关规定的,将予以许可。中国政府坚定维护世界和平和周边地区稳定,保障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促进合规贸易发展。同时,反对任何国家和地区利用来自中国的管制物项,从事损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活动。 (宗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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