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出台
◎ 本报记者 吴启华
自然资源部依据《矿产资源法》《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近日修订印发《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更好地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解决实物地质资料管理服务中存在的问题,提升管理和服务效能,全面支撑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
实物地质资料是地质工作中产生的岩矿心、标本、光(薄)片、样品(或副样)等实物样本,具有极其重要的开发利用价值,是国家基础性、战略性科技资源。为加强实物地质资料管理,提升服务利用水平,2016年,原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有效期8年。为解决管理服务中存在的问题需进行修订并重新发布。为更好地适应新形势和新要求,进一步规范指导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和汇交人开展相关工作,自然资源部修订并发布了《办法》。
《办法》对数字化和信息化提出了新要求。对馆藏机构和受托单位提出“开展馆藏实物地质资料数字化工作”和“建立与维护实物地质资料管理服务信息系统”的要求;新增实物地质资料数字化工作要求,要求馆藏机构和受托单位在入库前完成新采集实物地质资料的数字化,同时加快推进馆藏已有实物地质资料数字化;加强全国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数据库、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全国Ⅰ类和Ⅱ类实物地质资料数字化数据库建设,对分节点建设、数据库更新维护等提出了要求。
《办法》对资料服务提出了新要求。强调馆藏机构要及时公开目录信息,依托实物地质资料数字化、信息化提供更为便捷、高效的服务;要求馆藏机构和受托单位持续加大集成研究和服务产品开发力度,提升共享应用水平;要求馆藏机构和受托单位加强实物地质资料取样和测试分析数据管理,做好剩余样品及完整的测试分析数据回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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