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料处置
中国矿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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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1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近日印发《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料处置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处置范围、处置主体、处置程序、处置要求等4个方面进行了明确,切实维护国有资源出让收益,有效增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
《意见》从确定剩余砂石料量、制定处置方案、确定出让底价、组织实施交易、签订处置合同5个环节进行规范。提出工程建设项目相关设计应明确该工程建设动用砂石料的总量、自用量和剩余量,项目主管部门应在项目施工前科学合理确定剩余砂石料量,并将有关情况函告承办单位;明确由承办单位会同项目主管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等相关单位组织编制剩余砂石料处置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要求将批准后的处置方案抄送相关单位和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公开交易前,由承办单位通过公开方式委托有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按照相关规范标准,对剩余砂石料出让价格进行综合评估,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出让底价;要求承办单位应向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申请,经自然资源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批准的处置方案,将剩余砂石料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原则上以公开拍卖的方式交易,并按有关规定与买受人签订剩余砂石料买卖合同。 (梁小珍 王跃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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