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出台
《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出台
查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除外)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近日印发的《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提出,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矿山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或者各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举报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细则》提出,鼓励举报人依法实名举报,鼓励矿山企业员工等知情人员和遇难者父母、配偶、子女举报。举报人举报的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于矿山企业未上报、媒体未曝光、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未发现,或者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细则》提出,举报人举报时应当明确举报对象、举报事项,说明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提供必要的证据线索。存在“矿山企业自查发现或内部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已建立整改台账并公示,且正在整改或已经整改完毕的;矿山企业自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已向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上报的”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可以不予受理并及时告知举报人。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故意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细则》规定的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及时启动举报奖励程序,按照规定向举报人发放奖金,并报上一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查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除外)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查实矿山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奖励,按照最终确认的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遇难人数给予奖励。 (宗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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