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新建矿山应在取得采矿许可证之日起1年内完成实施方案编制和备案工作
◎ 本报记者 张继勇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近日印发《陕西省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要求生产矿山因地制宜、结合实际加快改造升级,逐步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
《办法》指出,矿山企业作为绿色矿山建设的主体,要树立绿色发展理念,规范管理,推进科技创新,落实节约资源、节能减排、保护环境、促进矿区和谐等社会责任,加强企业文化建设,积极建设绿色矿山。
《办法》要求,矿山企业建设绿色矿山应编制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所有新建矿山和大中型生产矿山均须按自然资源部发布的《有色金属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等行业规范要求,结合矿山实际情况,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实施方案。小型矿山应当明确绿色矿山创建计划,结合实际加快改造升级;新建矿山应在取得采矿许可证之日起1年内完成实施方案编制和备案工作。
在绿色矿山的申报与评估方面,《办法》要求需满足以下条件,矿山企业近3年未受到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等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受到处罚已整改到位,且未发生过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环境事件;矿山企业应进行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且未被列入异常名录、严重失信名单(经改正后移除的除外);矿山正常运营,且剩余储量可采年限不少于3年。
绿色矿山申报过程中,要求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或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的矿山企业应进行自评估,编写自评估报告;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并出具第三方评估意见;通过第三方评估的矿山企业,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技术支撑单位复核并组织实地抽查部分矿山后,提出拟列入绿色矿山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纳入绿色矿山名录,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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